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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入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订定。

第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团休会员和特邀会员。企业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在沪注册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会员原则上应是在沪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或在台资企业工作的台籍人士。团休会员应是在沪注册登记的,与协会关系密切的,且有加入协会意愿,并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济服务机构。特邀会员应是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在外省市注册的台资企业,若已在沪设立办事机构。为了便于与本会会员企业发展商务关系,主动提出要求加入协会的,只要能提供相关可资证明,承认协会章程愿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申请批准后,也可成为协会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三条:凡具有入会条件并有入会意向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可向协会秘书处或协会区县工作委员会、行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由协会会员介绍申请入会。

1. 企业申请入会者须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企并会员二名代表的照片各三张,(属沪台合资、合作企业的,其会员代表原则上沪台双方各占一位;独资企业及虽为沪台合资、合作企业,但沪方基本上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只需台方代表 1-2 名的照片),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台湾居民往返大陆通行征》影印件,或提供其他的相关可资证明;

2. 个人申请入会者顶填写登记表一式二份,附本人照片二张并提供《企业聘书》或相关可资证明、《台湾居民往返大陆通行征》影印件;

3. 团体申请入会者须提供该机构可资证明,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确定团体会员代表 1-2 名的个人简历及照片各三张;

4. 特邀会员由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由理事会邀请参加,接受邀请的人士须填写表格一式二份。

第四条:凡填交了入会申请登记表的企业、个人、团体,经协会理事会员工作部初审同意后,即可作为预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功,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会员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待理事会正式批准后,即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代表证书,从预备会员到正式会员的期限最长不得逾半年。

第五条:经批准为预备会员之日起,应向协会缴纳本年度会员,会费按年度计。

收费标准:个人会员:人民币 1300
企业会员:人民币 2500
团体会员:人民币 3000
协会理事:人民币 6000
协会常务理事:人民币 12000
协会副会长:人民币 25000
协会会长:人民币 50000
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申请入会的企业、个人和团休。如无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经指出后又不作补交的,经会员工作部在核明情况报理事会后予以除名处理。如因故需退会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属区县工委会出具意见函,经会员工作部在核明情况后,报理事会认定后,作予以退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作协会章程的附件,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实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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