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沪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沪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加强与上海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上海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㈠密切与上海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㈡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沪台
经济交流与合作;
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协助会员单位处
置相关疑难问题;
㈣代表台资企业参加相应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访、考察、旅游、联谊等多项健
康有益活动;
㈤教育引导广大会员自觉敬业守法、倡导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与政府保持沟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讲座、研讨会及交流联谊活动,为企业提供商情。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㈢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组成。 企业会员应是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企业会员可登记两名代表,除独资企业及沪方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沪台合作企业,其二名企业会员代表均可由台籍人士担任外,沪台合资、合作企业的会员代表一般由沪台合作双方各一人担任。
个人会员应是在沪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加入协会,作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本会章程;
㈡自愿加入本会,并能提供相关可资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㈥对协会、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推举、评定,将在会内(或向上级申报)予以表彰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的章程;
㈡执行本会的决议;
㈢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或者罢免协会负责人;
㈢制定会费标准;
㈣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㈤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有资质人士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㈡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㈢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㈣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㈤决定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
申请登记;
㈥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合适人士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下列条件:
㈠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㈡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㈢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㈣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㈡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㈢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㈣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㈣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㈢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㈣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㈤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㈠会费;
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的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㈠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㈡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㈢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㈢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㈠捐赠;
㈡其他合法、合理的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 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则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1、协会理事会人选产生办法;2、协会会员入会办法
·协会各区、县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
·协会行业工委会工作条例(试行)
·协会特邀会员条例(试行)
·协会重大议案作业程序
·协会理事会工作部制度、目的、要求(试行)
·协会立案项目
·负责人制度(试行)
·协会法律服务运行规则
·关于协会经费支配使用实施意见(试行)
·协会“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工作意见(试行)
·上海市台协“创六好,争先进”评比细则
·上海市台协星级会员评定表
·上海市台协“优秀工作委员会”评比办法(试行)
·协会基本常识问答
·上海市台协正、副会长月份轮值制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