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议案界定:
1.对协会声誉、形象、地位、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正反二方面影响的活动或举措。
2.普遍涉及到会员、会员企业利益的活动或举措。
3.前所未遇,且无明确参照依据,操作难度又较大,属新生事物性质的活动或举措。
4.仅靠协会本身条件尚难单独完成,须外界配合支持,故而受外界制约因素颇大的活动或举措。
5.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的“议案”。
6.因具有其他特殊因素,协会理事会认为应列入“重大议案”范围的活动或举措。
作业程序:
1.拟定初稿——由协会工作机构完成
2.由协会工作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形势特征、协会主管部门工作指示精神、会长工作意图、结合
协会当前实际状况,吸收协会内部合理意见或建议,参考兄弟协会先进做法,经综合考量,认真构思,策划拟订初稿;
3.研讨评审——由常理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完成将“初稿”交由协会常理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研讨、评审,接受与否进行决择或作必要修正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4.表决舍取——由理事会会议完成由理事会在听取常理会对议案评审意见后,修正完善予以
表决。
5.最终定论——由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确认通过经理事会通过的议案(且协会主管部门未有
异议)凡具备条件的 则可贯彻执行。对其中特别重大的议案还须提交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确认(或追认);或撤消理事会的先前决定,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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