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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立案项目负责人制度(试行)
 

市台协工作可分为两大类,即常规工作和专项工作。

常规工作维系协会日常运转,大部分由协会常设工作机构承担完成。

专项工作为达到某一目标,以一案一议形式列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立项实施(也可根据需要,经临时动议通过,立项实施)。专项工作往往带有一定的涉台特点、协会特色、时代特征,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会员的诉求。

重大的专项工作是协会年度工作中的“重头戏”,也是对协会能量、水准、团队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协会每年若能完成一至几件有质量、有影响的专项工作,将对协会形象提升、凝聚力增强都会带来正面效应,协会显得有活力、有朝气,协会的存在也更具有意义。然而,要做好每一专项工作绝非易事,整个过程都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这除了需要协会理事会的决心和魄力;协会常设工作机构要承担相应的工作量;广大会员的关心和支持外,特别需要选拔有奉献精神、意志坚强、颇具能力的人士担任立案项目负责人,负起担纲领衔的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选拔出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已成为能否圆满完成立案项目的关键。为此,本会现特制订立案项目负责人制度(又称立案项目担纲领衔人制度)。以条文形式在协会内部颁布,以求在协会组织体制内有章可循,从而达到确保立案项目能有序、有效地推进。

一、负责人选拔范围

立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将在本会内部范围内(尤其是在理事会范围内)选拔产生。对情况特殊确需要从外部聘任引进的,须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方可以个案方式处理。

二、负责人基本条件

1.关心协会的建设,热心协会公益事业;

2.具有较多的投入时间;

3.具有较强的能力(如:宣传发动、公关联络、组织实施、合理应变等);

4.具有某些特定优势(如:其自身企业经营业务可与立案项目的利益作有机结合;具有一定完成立案项目所需求的人脉资源、沟通管道、专业知识或经济资源等)。

三、产生办法

可与理事会成员在相关工作部的任职作适当结合推选其兼任;也可根据立案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本着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精神,以“谁最合适就请谁来担任”的原则酝酿物选。

具体办法应视情而定:可以“提名选举”、“会长指派”、“采纳推荐”、“共同协商”、“接受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在产生立案项目负责人过程中若有歧义,将按协会组织原则程序解决。

四、责 权

1.应认真了解立案项目全面内容,立求做到对案项“心中有数”。

2.对立案项目的完成负起较具体的组织领导、推动落实责任。包括:人员组阁、拟订措施、掌握
进度、沟通磋商、合理应变、解决难题,最终拿出预期成果等。

3.重要决策须事先请示;重要情况要作报备。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监督、检查。

4.对必要的工作经费一般应在事先提出申请。

5.当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时,可请求理事会或协会常设工作机构给予支援。

五、支 援

1.对重大特殊的立案项目、协会理事会在交办任务的同时也要拿出决心和魄力,同步采取相应的得力措施,以作为保障完成立案项目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协会常设工作机构要根据立案项目需要或项目负责人意图,认真地做好相关辅助工作,尽力支持、帮助。

3.协会常理会要主动关心立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受理项目负责人的诉求申请。只要是合理且有条件办的,则应尽快办到,不拖不推。

六、监 管

立案项目在推进落实全过程中既不是孤立无援的,也不是放任自流的。它在获得多项有效支持的同时也将接受理事会、常理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人士的有效监督管理。在接受查询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配合,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实情,对协会指令应予遵守服从。

七、评 定

重大的立案项目负责人所担负的任务重、工作量大,任务完成得好坏与项目负责人的表现有直接关系。项目任务完成后,应经协会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委托的部门)评定,作出评价。对其中在总体上完成合格的立案项目,对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作出适当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协会会员大会通报和协会编撰的刊物中登载。

2.若项目完成后又能为协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将按合理提成,作适当奖励。

3.根据协会的需要与可能,将项目负责人作为协会优先培养、提拔的对象,加以任用或重用。

4.由于项目负责人为协会工作付出精力和辛劳,协会也应为其分忧。对其经营的企业也应多加关注,尽力相助,以示感谢与关怀。

八、解释权

上述各条的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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