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形势下的两岸经济交流合作,尤其是为台商跨海来沪及上海周边地区的投资活动中,本会应能有所作为。即依仗协会组织功能和自身的优势,运用得当的方式方法,在此领域发挥推动、促进、协助、配合等多方面的作用;可为投资方、招商方、中介方及协会自身等都将带来助益,为此协会将成立“台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同时,为积极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意见”,作为“中心”开展工作的指南及依据。
一、确立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
1.以服务促成招商为主要目的;
2.讲究效益,注重投入与产出的正比效应。
二、明确在“中心”开展活动中涉及到的主要方及相互间关系:
甲方:为招商方,即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农、工、商等招商开发公司,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园区、科技开发园区等地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招商部门或单位。
乙方:为投资方,即已在大陆,或在台湾本岛(或海外),欲来沪(或上海周边地区),进行投资考察,继而洽谈投资项目,创办企业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
丙方:为“中心”(又可称第一中间方),即以“中心”成员为主体,积极为甲、乙双方晤面洽谈牵线搭桥,并做好提供信息、联系联络、发动组织、安排接待、配合洽谈,沟通协调等多项服务性工作。
丁方:为“丙方代理方”(又可称第二中间方),考虑到吸引台资的特点及丙方自身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稳妥地物选在岛内资质条件相对较好的诸如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机构,通过委托这些机构或运用他们有利条件代理组织或协助促成乙方人士组团来大陆作投资商务性考察。
在招商活动中甲、乙双方为当事方,丙方为中介服务方,丁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受丙方委托,主要在当地物选乙方并在推动或协助组团等方面尽力发挥作用,仅对丙方负责,一般不需与甲方直接发生联系。
三、为做好台商来大陆投资服务工作,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发挥协会组织体制的保障监管作用。
“中心”成员以协会名义在对外交往进行招商引资等业务洽谈时,除应自觉增强协会组织观念,维护协会利益和整体形象外,还应在协会组织体制保障下,遵守协会规章,服从协会监管:
1.“中心”成立或撤销的决定均由理事会作出;
协会常设工作机构参与其间工作,与“中心”推举出来的担纲负责人共同负责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凡确定重大案项的承揽,均需上报审核,不得擅作主张,越权处置。
2.“中心”各成员间,提供优势互补,相互尊重,遇到困难发挥团队精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防止负面现象发生。
(二)精选“中心”成员
“中心”要想获得工作预期成果,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按“中心”工作性质的特定要求,组建一个“想做事、能做事”的精悍工作班子。其成员主要来源者着重在理事会中挑选,同时也欢迎其他有条件加入“中心”的台商人士积极参与。“中心”成员按以下基本条件物选:
1.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2.有穿梭两岸处置事务的条件;
3.了解当前两岸经济发展趋势和有一定投资或招商经验;
4.有较好人脉资源,并具一定条件或能量与岛内外商界人士沟通联络,促成组织乙方人士来沪或上海周边地区作商务考察等。
5.具有一定的条件,可将招商协办活动能与其自身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作有机的结合,使协会招商活动效率更高,效益更好。
(三)建立信息管道,重视信息处理
“中心”办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与吸引投资相关联的各项信息搜集、积累、整理及运用工作。要认真搜集整理“甲、乙、丁”三方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投资导向、相关政策法规、投资环境、招商项目及各类基价、熟悉招商活动中的运作机制、投资方的意向、条件、有无特殊要求及各方人脉资料等。为此,必须努力开辟信息渠道,并保持管道畅通,尽力提高信息综合利用价值。
(四)为适应实际需求,采用切实可行的操作机制
1.灵活多样的吸引投资服务形式,如:
直接邀请——通过“中心”成员直接实施邀请。组织乙方人士从境外(包括岛内和海外)或大陆其他地区来沪或通过上海到上海周边地区作商务考察或投资洽谈。
穿插进行——在掌握信息和具有较好人际关系的前提下,对来大陆的各类团组或散客人士(如交流、考察、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顺乎自然地作引人入胜的介绍,诚邀他们顺道作兼顾性的投资考察。
联手合作——通过预先调查了解,精心选择岛内外能有条件协助投资招商活动的一些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在合理互惠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特长优势,争取能形成长期有效的合作“中心”关系,即丙、丁联手合作,以提高“中心”工效和成功机率。
接受委托——随着“中心”工作局面的打开,知名度相应提高,甲、乙方都有可能主动要求“中心”从中牵线,代为物选。届时可以接受委托的形式承揽该项业务。包括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协助甲、乙方在两岸的相关活动中作合理安排。
特殊安排——对一些特殊的投资案项,若以通常办法难以解决时,凡对案项促成具积极意义的,只要在不违反原则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同的前提下,将采用适度弹性合理变通办法解决。
2.任务承揽,评定及分配
“中心”成员应善于从各类信息中获取有价值的东西,尤其是对由乙方的信息搜集、挖掘、评估以及正确引导和动员组织更显重要。“中心”本着“谁获得的可开发利用信息并经审核认可的,就优先将此项目分配给谁经办”的原则。
协办组的项目评审由以下两条标准作主要考量:
(1)是否有组团条件;
(2)是否有投资意向;
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中介性服务,“中心”即可开展相应的联络,但对案项难以把握的,可进一步了解情况,但不作无谓投入。
(3)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及项目保障制度
因招商协办活动受多方牵制,头绪颇多,期间的事务必定不少,尤其是安排重大的、层次甚高的组团活动更是如此。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杜绝差错是“中心”成员必须牢记的信条。要做到这一点,除要求“中心”协办组成员思想上重视外,还须采取组织措施作保证。“中心”决定:凡经“中心”审核同意承揽的案项任务,一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根据上述任务承揽分配原则,项目承接人原则上即为项目负责人。
3.利益分配
协办组的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具有公益性质,但又不完全是无偿的。按惯例或遵照“中心
”与甲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当协助招商成功后,甲方将会从吸引投资招商获利部分按比例提取,以奖励性质付给“中心”。
作为“中心”成员,需有较高的境界、讲究风格,在利益分配上不宜过于计较,但“中心”作为经认可的办事集体,仍应事先制定出若干条规,力求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规范。
(1)在获得的奖励金额中,应扣除(或归还)预先各项成本开支,仅将净利部分作合理分配。
(2)贯彻“论功行赏”原则。谁贡献大,谁投入多,将按能绩分配,不稿平均主义。
(3)要向协会缴纳适当比例的获利金额。
“中心”的成立是协会功能的一种延伸和开拓,它是一件有意义而值得去做的事。所以,我们的态度是:对此项工作既看到难度,又具有信心,我们坚信,只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就去做,只要扎扎实实去做,又善于运用大家的工作智慧,及时地加以总结、改进、完善,我们不仅会走出一条独有的招商引资路子,而且路子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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