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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各区、县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
 

第一条:依据:本条例依据本会章程第五章等有关条款订定。

第二条:目的:为了保障协会章程和协会理事会决议贯彻实施,便于组织联系分布在各区县的会

员开展活动。

第三条:全称:“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区(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

会”。

第四条:成立工作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布在本地区会员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家。

2.属地区大部分会员有成立“工作委员会”的要求。

3.备产生“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的合适人选。

4.区政府主管部门持赞许态度。


第五条:程序:

1.由所在地区的会员经酝酿将要求成立“工作委员会”的计划,以书面请示报送市台协,同时抄

报区县的政府主管部门。

2.市台协对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准。对具备条件的区(县)即可批准,包括对工作委员会正副

主任的任命。而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区县,可允许先成立区(县)工作委员会筹备小组。

第六条:组织:

1.区县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所在区县协会会员协商选,主任、第一

副主任一般应具备协会理事身份并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执行秘书或干事。

2.区县工作委员会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工作委员会

是隶属于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在未得到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情

况下,不宜单独以工作委员会名义作跨省市的联系交流。

第七条:任务:

1.组织和引导本地区的会员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

2.保证完成协会理事会工作决议中交付予区、县工作委员会落实完成的工作任务。

3.认真落实区、县工作委员会制订的年度工作计划。

4.与地区政府有关部门间保持良好关系,为维护本地区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和解决台资企业经营中

的某些难题,做好沟通、指导、疏导等促进工作。

5.在做好本地区会员巩固和发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工作委员会的自身组织建设,坚持倡立

正气,开创新风、指导正派经营,争当“协会之星”。

第八条:经费:

1.原则上按所在地区会员实际交纳给协会基本会费的70%返回工作委员会。但对未能很好完成本

条例第七条所规定任务的,将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酌情减少会费返回数额。

2.可参照按协会章程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开创经费来源。

3.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须在工作委员会内部公开并报市台协备案。

第九条:办公条件:

工作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指: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办公制度订立及办公经费

使用等内容。办公条件的提升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办事。其中工

作委员会若要招聘固定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履行用工手续,并报市台协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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