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本条例依据协会章程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名称:“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行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工委会”。
第三条:目的:在遵循协会宗旨、确保章程贯彻实施的同时,着重反映台资企业在行业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实际需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行业工委会组织各类相关活动,以求扩大与同行间、关联企业间、地区间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行业工委会桥梁纽带作用,以有利于企业的经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成立行业工委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同行业的协会企业会员不少于30家;
2.有过半数以上的企业会员原则上应有成立行业工委会的要求;
3.具备产生行业工委会正副主任相对合适的人选;
4.对行业工委会成立目的、担负的任务、作用、发展方向须在行业工委会筹委会内取得基本
共识;
5.具有一定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地点、聘任工作人员及活动经费等基本落实;
6.协会主管部门持赞许态度;
7.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1.由行业工委会筹委会拟就要求成立行业工委会的书面申请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2.协会理事会对“申请报告”了解审核。对认定具备条件的即可予以批准,包括对行业工委会正副主任的任命。对条件尚不具备
或完善的缓批,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行业工委会筹委会予逐项纠正、补充完善。
第六条:组织:
1.行业工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亦在同行业协会会员中协商推选产生。主任、第一副主任一般应具备协会理事身份,并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任命或罢免,任期与协会理事会同届,连选可连任。根据需要,行业工委会组织内可设立执行秘书或干事。
2.行业工委会是协会整体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隶属于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在未得到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行业工委会名义作跨省市的联系交流。
3.行业工委会可根据需要,按地区成立小组或按行业细化成立专业性小组。地区小组或专业小组的负责人由工委会指派或行业内推举,并经行业工委会认可后产生。行业工委会下属小组的一切活动应对协会行业工委会负责。
4.行业工委会如发生违反协会章程或本条例规定,有损于协会利益和声誉等情况,协会理事会有权对行业工委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措施,中止行业工委会有关活动,直至撤消行业工委会机构;
5.行业工委会会员如发生违反协会章程或本条例规定,有损于协会行业利益和声誉等情况,行业工委会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在报经协会会员工作部同意后,可将其在行业工委会内作除名处理。
第七条:任务:
1.组织同行业交流——信息流通、互通有无、商机共享。
2.搞好市场调查——关注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商讨应因措施。
3.组织商务考察——根据会员企业的需要,不定期地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考察团,有针对性地赴有关地区作商务考察活动,了解市场供需最新情况。
4.推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科技信息交流,组织或参与科技咨询、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等活动。
5.加强质量监督——关注行业中各专项标准制订与推广实施,重视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环保管理,开展技监活动,协助主管部门打击伪劣商品,维护台资企业声誉,提高产品品牌知名度。
6.提供受欢迎有特色的有偿服务——(即在提供服务后收取合理的工本费)
(1)建立数据库。系统地收集积累相关资料,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
(2)举办政策法规讲座或业务培训,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准。
(3)协助欲来的企业做好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一系列相关服务。
(4)协助所属会员企业妥善处理所发生的各类纠纷问题。
(5)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举办或协办尚具行业特色的展销,促销活动。
(6)承接会员企业或尚未入会的台资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适宜事项。
7.完成交办任务——承办市台办、市台协等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8.注重自身建设——在做好会员巩固、发展工作基础上,认真抓好自身组织建设,注重倡导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上树立行业工委会、台资企业和台商企业家良好形象,为维护协会整体形象增光添彩。
第八条:经费来源及使用:
来源: 1. 在会费缴交中,按理事会确定的比例合理划拨。
2. 在有偿服务收入中合理提成。
3. 接收赞助。
4. 其它合法来源收入。
使用:本着“合法、合理、自收自支”经费使用原则,行业工委会应用好、管好经费。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须在行业工委会内部公开并以年度报表形式报市台协备案。
第九条:办公条件:
行业工委会的办公条件指: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办公制度订立及办公经费使用等内容。办公条件实施和改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中行业工委会若要招聘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履行用工手续,并报市台协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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